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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学院制度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公章管理制度

创建时间:  2021-10-15  沈洁   浏览次数:

文件编号:上大管【2016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学院公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公章的管理

第四条 学院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学院办公室专人掌管。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学院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学院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办公室,公章未经学院领导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带至存放地点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学院领导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六条 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七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院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公章的使用

第八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九条 用章人的用章材料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用章,用章时必须填写《管理学院用章记录》(附件一)。如特殊情况,不得在用章材料上签字,则必须填写《管理学院用印单》(附件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用章。

第十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归档材料等,需盖学校公章的,无须逐一登记,可批量统一登记。

第十二条 空白材料不允许盖章。      

第十三条 用章记录需保存5年,以备核查。


四、附则

第十四条 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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