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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学院制度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合同管理制度

创建时间:  2021-10-15  沈洁   浏览次数:

文件编号:上大管【20177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上海大学管理学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五条学院分管领导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范围和期限内),可以代表学院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合同主要有办学、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部门起草,签订完毕后交学院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七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院办公室审核和备案。分管行政院领导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学院合同章即学院公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学院公章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三、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合同拟订前,各部门应从维护学院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院;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一条学院各系各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学院办公室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分管院领导或其授权的人签订。

第十二条分管领导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因涉及重大事项或重大分歧而不能做出决定的,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一经签订,学院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四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履行部门发现问题须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学院办公室、履行部门应组成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院合法利益,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


五、责任与考核

第十五条学院各系各部门和个人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因渎职、失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院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合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院利益收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第十七条学院定期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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