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管理学院教代会通过)
文件编号:上大管【20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学院教育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基本规范,其他规章制度制定应以本章程为依据。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上海大学管理学院(英译名为School of Management,Shanghai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上海大学东区)。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为校训,建设国际化、专业化的研究型学院。
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六条 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七条 尊重和爱护人才,以学术精神独立和学术思想自由为本,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办学条件,向学校提出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和办学规模的建议。
第九条 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形式,以继续教育和其他非学历教育作为延伸教育。
第十条 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建设解决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问题的学科平台和高水平学术团队。
第十二条 开展多层次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三条 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并在管理学院就读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规定的公平接受教育,平等使用公共教育资源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涉及自身利益和侵犯合法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甚至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义务,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具体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建议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校友分会以及理事会,凡在学院学习或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均为学院校友。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教师,下同)、教学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学术;
(五)法律、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的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商议。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副书记,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在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保障和监督院长履行其职权。
学院党委的职责主要有: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实行“三重一大”;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共青团、工会、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的政治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院长由学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制度建设;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负责人推荐和任免;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聘任与解聘;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保护和管理学校委托财产;代表学院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院务会议是研究处理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的会议。院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支部书记,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以及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教师学术水平,受理学术争议等有关学术事项,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向学校提出学位评定授予建议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保障教职员工利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设置学系、研究所和研究中心。学系是进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组织;研究所是组织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研究中心是开展学科交叉研究活动的学术平台。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计划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制度;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对学院员工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拨款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学院内各单位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学校委托管理的资产享有使用权。保护和合理使用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章 学院标识、院庆日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日期为1982年,院庆日为每年10月第三周的周六。
第四十七条 院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海大学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上海大学管理学院章程(试行)”(2012年11月2日管理学院教代会通过)同时废止。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