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上大管【2012】9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大委[2008]19号文件《上海大学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为了能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管理学院工作更加高效有序地进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对管理学院的“三重一大事项”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做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并积极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宽松与和谐的氛围。。
二、下列事项属于学院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重大事项
(1)学院学科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2)学院专业设置、学位点建设与发展
(3)学院系级组织分立与合并
(4)学院薪酬考核制度或方案
(5)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及其重要变更
(6)学院人员编制及其招聘工作
—— 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系副主任、副书记以上干部推荐或任免
(2)学院重要群众组织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推荐
(3)后备干部选拔与推荐
(4)重要学科带头人的引进、聘用
—— 重要项目安排
(1)重要创收项目的决策
(2)预算外重要硬件、软件采购(1万元以上)
(3)预算外重要的科研项目财务支持(5千元以上)
—— 大额资金使用
除经常性薪酬开支外,单项金额超过10000元的资金使用,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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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院集体决定的方案,按照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负有对方案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责任;责任人应及时将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变更。
四、学院应该保护和管理好学院财产,切实加强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和保管,防止学院财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凡涉及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讨论与决定时应主动实施回避。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重大问题议事决策情况作为每年述职、民主评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接受上级责任部门和群众的检查。
中共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委员会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