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上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上大内〔2014〕34号)的规定,现就2019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考核范围
1、考核范围为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含在站博士后)。
2、长病假人员、待聘人员及2019年1月1日之后来校教职工免考核。
3、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含聘任制及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处统一安排。
二、考核内容
根据《上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管理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管理学院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管理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教师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规定,考核内容为教职工2019年度(即2018的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三、考核等级
各系(部门)根据教职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严格控制为所在系(部门)职工数的10%。
1、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
(1)基本完成本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但业绩欠佳的;
(2)发生1次III级教学事故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
(6)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以上的;
(7)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它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
2、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
(1)发生2次III级或1次II级以上教学事故的;
(2)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3)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7)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8)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10)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无故未承担教学任务的;
B、实际完成业绩严重低于学院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的。
3、考核当年度病、事假合计超过一个月的教职工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四、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进修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在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下年度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进修培训等资格;
(2)可按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档次,综合考核奖合格按照500元/月、优秀按照600元/月标准发放,享受年终奖励。
2、在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下年度不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进修培训等资格;
(2)下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档次,扣发全年40%工作质量奖,综合考核奖按照200元/月标准发放,年终奖励按照同类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等级的70%计发。
3、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聘用合同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终止聘用关系;
(2)下年度不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进修培训等资格;
(3)下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档次,II级教学事故扣发全年工作质量奖60%,I级教学事故扣发全年工作质量奖,扣除全部综合考核奖,当年度不享受年终奖励。
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
5、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按聘用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五、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时间自发文日期启动到2019年9月30日止。期间,教职工网上更新年度业务信息并填写考核表(论文、著作信息登录机构知识库认领),各系(部门)考核工作小组评定考核等次并上报学院,确保考核过程客观公正,对照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分类考核。学院人事考核工作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教职工确认考核表。
特此通知。
管理学院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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