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应届毕业生重修考试的暂行规定
应届毕业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第十一学期安排开设的课程中,若在第十一学期考试不合格(含缓考),可按如下程序申请和参加重修考试:
申请报名日期:第十二学期的第一周周一至第二周周一。
考试安排日期:第十二学期的第二周周四、周五。
各院、系务必在第十二学期的第三周周三前将重修考试名单、成绩的数据信息按要求报教务处信息科。
计费标准:重修考试课程免收学分费,缓考课程按原课程的学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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