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能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含160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籍。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对能够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上的学生,原则上应劝其肄业。如本人坚持要求延长学籍,可提出申请,学院(系)根据其"学习计划"和"承诺书",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延长学籍。在延长学籍(两年)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不得再申请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申请延长学籍的学生需先至学工辅导员处领取并提交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签名的"承诺书";再至所在系领取并填写《延长学籍学生学习安排计划表》及《上海大学学生延长学籍申请表》。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学生在延长学籍期间,出现一学年未修读任何课程,或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不得再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还必须继续按试读警告、试读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大学学生延长学籍申请表》
《延长学籍学生学习安排计划表》